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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8/30
              •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指南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數量要求

                備注

                有無

                1

                基樁抗壓承載力檢測

                —試驗樁(設計有要求時)

                按《建筑地基基礎檢測規范》、《水泥攪拌樁》、《建筑基坑支護規程》、《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設計文件的規定執行

                 

                 

                 

                 

                 

                 

                 

                包括房建、市政工程的各種樁及地基,需另外制定詳細的檢測方案備案。對直徑≥800mm的端承型混凝土灌注樁,超聲波法和鉆芯法必須在兩者中選擇一種進行檢測。

                 

                2

                基樁抗壓承載力檢測

                 

                3

                基樁抗拔承載力檢測

                 

                4

                基樁水平承載力檢測

                 

                5

                基樁成樁質量檢測

                —低應變法

                 

                6

                基樁成樁質量檢測

                —超聲波法

                 

                7

                基樁成樁質量檢測

                —鉆芯法

                 

                8

                復合地基承載力檢測

                 

                9

                地基土的承載力檢測

                ——平板荷載試驗

                 

                10

                錨桿基本試驗(設計有要求時)

                 

                11

                支護錨桿驗收試驗

                 

                12

                超前錨桿拉拔試驗

                按《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13

                地基土的承載力檢測

                —動力觸探□

                —釬探(靜力觸探)□

                道路擋土墻和管道基礎的基槽,每道基槽每20m1孔,且每道擋土墻基槽不少于3孔;基坑每200m21孔,且每單位工程不少于10孔;管道基礎的給排水井,每個井位測1孔。本方法僅適用于道路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的天然地基和處理地基,且設計無具體要求時。

                 

                14

                建筑基坑監測

                根據GB50497的規定,開挖深度超過5m,或開挖深度未超過5m,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工程均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

                基坑工程施工前,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監測技術要求由設計方提出

                 

                15

                回填土的壓實度

                按《建筑地基基礎檢測規范》的規定執行。抽檢數量:對大基坑每50~100m2應面積內不得少于1個檢測點;對基槽每10~20 m不得少于1個檢測點

                 

                 

                 

                 

                江門市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地基基礎質量檢測技術指引

                 

                一、地基基礎工程的檢測項目、方法及數量

                地基基礎檢測應符合附表1及下列規定:

                (一)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抽檢,對房屋建筑工程應按(子)單位工程計算,其中裙樓應按地下車庫、各個塔樓分別計算單位工程。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按道路、橋梁、給排水管道確定(子)單位工程,并按單位工程的不同(子)分部獨立確定抽檢數量,如擋土墻、箱涵等。

                (二)同一單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礎類型時,應分別確定檢測方法和抽檢數量;同一單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樁型或不同地基處理方法時,按相關規定分別確定檢測方法和抽檢數量。

                (三)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且各單位工程的樁總數少于30根或復合地基處理面積小于300m2,可將地質條件相近,施工工藝相同的若干個單位工程合并起來,確定抽檢數量,但應對每個單位工程進行承載力抽檢。對每個單位工程的承載力抽檢數量為:當采用靜載試驗時不得少于1根、當采用高應變法時不得少于2根、當采用平板載荷試驗時不得少于2點。

                (四)對地基處理面積超過2000m2或工程樁總數超過2000根的大型單位工程,超過部分的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相應規定抽檢總數的50%。

                (五)采用高應變法進行打樁過程監測的工程樁或施工前進行靜載試驗的試驗樁,如果試驗樁施工工藝與工程樁施工工藝相同,樁身未破壞且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大于等于2倍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征值,這類試驗樁的樁數的一半可計入同方法驗收抽檢數量。

                (六)采用聲波透射法、低應變法對樁身質量進行檢測,當檢測結果不能對整樁樁身質量進行評定或難于判定其整樁的質量類別時,應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鉆芯法進行復檢。

                (七)樁身質量檢測采用兩種及以上方法的,抽測數量按實際檢測的樁的數目計算,不得重復計算。

                (八)工程樁的檢測宜先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后進行承載力檢測;當基礎埋深較大時,樁身完整性檢測宜在基坑開挖至基底標高后進行。

                (九)當設計文件對試驗方法沒具體要求時,道路工程的擋土墻、倒虹管及涵洞、人行地道、路燈、指示牌基礎,給排水管道基礎,給排水構筑物基礎,當采用天然或處理地基時,其地基承載力可用觸探或釬探進行檢測。檢測數量、檢測設備應符合附表1及附表4相應規范的要求。

                二、驗證檢測

                當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應在原試驗點附近重新選點進行試驗或在原受檢樁上進行驗證檢測,驗證檢測的抽檢數量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樁身淺部缺陷可采用開挖驗證;

                (二)樁身存在缺陷的預制樁可采用高應變法進行驗證,必要時還應進行水平荷載試驗或豎向抗拔靜載試驗;

                (三)可采用鉆芯法、高應變法驗證低應變法檢測結果;

                (四)對于聲波透射法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重新用聲波透射法檢測,或在同一根樁用鉆芯法檢測;

                (五)可在同一根樁增加鉆孔驗證鉆芯法檢測結果;

                (六)可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驗證高應變法所測單樁承載力檢測結果。

                三、擴大抽檢

                當檢測結果不滿足原設計要求時,應進行擴大抽檢。擴大抽檢應采用原來的檢測方法或準確度更高的檢測方法。當因未埋設聲測管而不能采用聲波透射法擴大抽檢時,應采用鉆芯法。擴大抽檢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平板載荷試驗、錨桿、單樁承載力檢測或鉆芯法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按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數量加倍擴大抽檢。

                (二)當采用低應變法抽檢樁身質量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應按原抽檢比例擴大抽檢,當兩次抽檢的Ⅲ、Ⅳ類樁之和仍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該批樁應全數檢測。當Ⅲ、Ⅳ類樁之和不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應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擴大抽檢的方法和數量,擴大抽檢的數量不宜少于該次抽檢發現的Ⅲ、Ⅳ類樁總數的2倍。

                (三)當采用高應變法抽檢樁身質量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應按原抽檢比例擴大抽檢。當Ⅲ、Ⅳ類樁之和不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應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擴大抽檢的方法和數量。擴大抽檢的數量不宜少于該次抽檢發現的Ⅲ、Ⅳ類樁總數的2倍。

                (四)當采用聲波透射法抽檢樁身質量發現有Ⅲ、Ⅳ類樁時,應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擴大抽檢的方法和數量,擴大抽檢的數量不宜少于該次抽檢發現的Ⅲ、Ⅳ類樁總數的2倍。

                (五)當標準貫入試驗(釬探)、靜力觸探試驗、圓錐動力觸探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等方法抽檢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按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孔數的2倍擴大抽檢,并進行適當數量的平板載荷試驗。

                (六)加固處理后的樁宜全部進行檢測,對補樁應進行抽檢。檢測方法應優先選用鉆芯法、靜載試驗或高應變法。

                (七)當預制樁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可采用全部復打或復壓,然后重新按規范的規定進行抽檢。

                (八)當檢測結果滿足修改后的設計要求時,可以不進行擴大檢測,但修改必須是針對單位工程不合格樁型的整盤樁。

                四、其他

                樁及地下連續墻的聲波透射法檢測埋管數、剖面數,鉆芯法檢測的鉆孔數、鉆進持力層深度、芯樣強度取樣組數,地基和復合地基平板荷載試驗的壓板規格、尺寸、試驗標高均必須符合附表2的要求,否則試驗結果不能單獨作為驗收評定的依據。

                五、當本技術指引所依據的檢測規范、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版本發生變化時,檢測方法、數量需按新版本規范的要求執行。

                 

                附表1: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的項目、方法和數量

                附表2:地基基礎部分檢測項目的檢測要求

                附表3:地基基礎設計等級

                附表4:地基基礎檢測有關規范

                附圖1:地下連續墻聲波透射法檢測聲測管布置示意圖

                 

                             

                 


                附表1

                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的項目、方法和數量

                地基基礎類型

                檢測項目

                檢測方法

                檢測數量

                預制樁

                樁身質量

                低應變法

                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少于10根。對按行業標準規定數量進行高應變檢測承載力的工程,除上述規定外,每個柱下承臺還不得少于1根。

                承載力

                靜載試驗或

                高應變法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采用靜載荷試驗:(1)地基設計等級為甲級;(2)地質條件復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3)屬于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4)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擠土效應;(5)巖溶地區的樁基;(6)非巖溶地區上覆土層為淤泥等軟弱土層,其下直接為中風化巖或微風化巖、或中風化巖面上只有較薄的強風化巖的樁基;(7)樁端持力層為擾動后易軟化的風化巖層中的樁基;(8)采用“引孔法”施工的樁基。抽檢數量不少于單位工程樁總數的1%,且不少于3根;當單位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時,不少于2根。

                2、除1所列情形之外,當采用高應變法抽檢時,抽檢數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按廣東省標準規定的數量進行高應變檢測,可不進行低應變檢測),或抽檢數量不低于5%且不少于5根(按行業標準規定數量進行高應變檢測,但低應變抽檢數量不得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少于10根,除上述規定外,每個柱下承臺還不得少于1根。

                小直徑(樁徑<800mm)混凝土灌注樁

                樁身質量

                低應變法或高應變法

                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少于樁總數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它樁基工程,抽檢樁數不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除上述規定外,每個柱下承臺還不得少于1根。

                承載力

                靜載試驗或

                高應變法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采用靜載荷試驗:(1)地基設計等級為甲級;(2)地質條件復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3)屬于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4)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擠土效應;抽檢數量不少于單位工程樁總數的1%,且不少于3根;當單位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時,不少于2根。

                2、除1所列情形之外,當采用高應變法抽檢時,抽檢數量不少于單位工程樁總數的5%且不少于5根(條件允許時應優先采用靜載試驗)。

                大直徑(樁徑≥800mm)混凝土灌注樁

                樁身質量

                低應變法、聲波透射或鉆芯法

                1、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每個承臺抽檢樁數數不得少于1根;

                2、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場地地質條件復雜、施工工藝導致施工質量可靠性低、新樁型或采用新工藝施工的樁基工程,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抽檢樁數不應少相應總樁數的30%,且單位工程抽檢總樁數不得少于20根;

                3、其他工程,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抽檢樁數不應少相應總樁數的20%,且單位工程抽檢總樁數不得少于10根;

                4、對端承型樁或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應在上述規定的抽檢樁數范圍內,抽檢總樁數10%的樁用聲波透射法(或鉆芯法)對部分受檢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

                承載力

                靜載試驗、高應變法或鉆芯法、平板荷載法

                1.采用靜載試驗或高應變法,按本表小直徑混凝土灌注樁承載力檢測數量執行。

                2、對于端承型樁,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

                (1)、可采用鉆芯法對不同直徑樁的成樁質量、樁底沉渣、樁端持力層進行鑒別,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少于10根。鉆芯法抽檢的數量可計入樁身質量抽檢數量;

                (2)、采用深層平板荷載試驗或巖基平板荷載試驗,檢測數量不應單位工程樁總數的1%,且不少于3根。

                承受豎向抗拔力或水平力的樁

                樁身質量

                低應變法、高應變法、聲波透射法或鉆芯法

                根據樁型,分別按本表預制樁、小直徑混凝土灌注樁、大直徑混凝土灌注樁樁身質量檢測數量執行。

                承載力

                靜載試驗

                不宜少于有豎向抗拔或水平承載力設計要求的樁總數的1%,且不少于3根。當確因試驗設備或現場條件等限制,難以進行單樁豎向抗拔、水平承載力檢測時,應按有關規定由設計單位進行抗拔或水平承載力的復核驗算;驗算合格的,可以不進行靜載試驗。

                抗浮錨桿

                抗拔力

                抗拔試驗

                檢數量,對巖石錨桿不應少于錨桿總數的5%,對土層錨桿不應少于錨桿總數的3%,且均不應少于6根。

                支護錨桿、錨索

                抗拔力

                抗拔試驗

                1、 對建筑邊坡

                1.1基本試驗:每種試驗錨桿數量均不應少于3根,最大試驗荷載不應超過桿體抗拉強度標準值的0.85倍,普通鋼筋不應超過其屈服值的0.9倍;

                1.2驗收試驗:取每種類型錨桿總數的5%,自由段位于Ⅰ、Ⅱ、Ⅲ類巖石內時限總數的1.5%,且均不得少于5根;試驗荷載對永久性錨桿為錨桿拉力的1.50倍,對臨時性錨桿為1.20倍;

                2、 對基坑工程

                2.1基本試驗:同一條件下的極限抗拔承載力試驗的錨桿數量不應少于3根;最大試驗荷載,對預應力鋼筋,不應其抗拉強度標準值的0.9倍,對普通鋼筋不應超過其屈服值標準值;

                2.2驗收試驗:檢測數量不應少于錨桿總數的5%,且同一土層中的錨桿檢測數量不應少于3根;試驗荷載對應于三級、二級、一級基坑分別為錨桿軸向拉力標準值的(1.2、1.3、1.4)倍。

                土釘

                抗拔力

                抗拔試驗

                檢數量不宜少于土釘總數的1%,且同一土層中的土釘檢測數量不應少于3根,試驗最大荷載不應小于土釘軸向拉力標準力的1.1倍。

                支護用混凝土樁

                樁身質量

                低應變法或鉆芯法

                檢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少于10根。

                水泥土墻

                (水泥攪拌樁支護樁)

                樁身質量

                鉆芯法

                檢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少于5根。

                地下連續墻

                墻體完整性

                聲波透射法或鉆芯法

                當地下連續墻作為永久性結構的一部分時,抽檢數量數量不應少于總槽段數的20%,且不少于3槽段,當地下連續墻作為臨時性結構時,抽檢數量數量不應少于總槽段數的10%,且不少于3槽段。檢測方法可選擇一種,或同時選擇兩種。

                天然土(含全風化巖)地基

                地基土性狀及承載力推定

                標準貫入試驗、圓錐動力觸探試驗等

                抽檢數量為每200m2不少于1個孔,且總數不得少于10孔,每個獨立柱基下不得少于1孔,基槽每20延米不得少于1孔;每道道路擋土墻基槽不少于3孔,管道基礎的給排水井,每個井位測1孔。

                承載力

                平板載荷試驗

                抽檢數量為每500m2基底面積不少于1個點,且總數不得少于3點,對于各類巖土均應進行抽檢;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地基還應增加抽檢數量。

                巖石地基

                巖土性狀或地基承載力

                鉆芯法或巖基載荷試驗

                1、首選鉆芯法檢測,抽檢數量不得少于6孔,鉆孔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每孔截取一組三個芯樣試件;對于各類巖石均應進行抽檢;地質條件復雜的工程還應增加抽樣孔數。

                2、當巖石芯樣無法制作成芯樣試件的,應進行巖基載荷試驗,抽檢數量為每500m2基底面積不少于1個點,且總數不得少于3點。

                處理地基

                灰土、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粉煤灰、強夯處理地基、不加填料振沖加密處理地基質量;換填土地基質量及承載力推定

                標準貫入試驗、圓錐動力觸探試驗、靜力觸探試驗等

                抽檢數量為每200m2不少于1個孔,且總數不得少于10孔,每個獨立柱基下不得少于1孔,基槽每20延米不得少于1孔;每道道路擋土墻基槽不少于3孔,管道基礎的給排水井,每個井位測1孔;對于換填地基還必須分層進行壓實系數檢測,可選擇《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中的環刀法、灌砂法或其他方法進行檢測,抽檢數量:對大基坑每50~100m2不少于1點,對基槽每10~20m不少于1點,每個獨立柱基下不得少于1點。

                 

                預壓地基質量

                十字板剪切試驗和室內土工試驗

                注漿地基質量

                標準貫入試驗、鉆芯法

                承載力

                載荷試驗

                抽檢數量為每500m2不少于1個點,且總數不得少于3點(當地基總面積少于300m2時,可只檢測2點);對于各類地基均應進行抽檢,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地基還應增加抽檢數量。

                復合地基

                水泥土攪拌樁質量

                單樁豎向抗壓載荷試驗或鉆芯法

                抽檢數量不少于總樁(墩)數的(0.5~1)%,且總數不得少于3根。

                高壓噴射樁質量

                振沖樁樁體質量

                圓錐動力觸探試驗或單樁載荷試驗(必要時)

                砂石樁樁體質量

                強夯置換地基質量

                圓錐動力觸探試驗等(必要時)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質量

                低應變法或鉆芯法

                采用低應變法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

                預制方樁、預應力管樁

                低應變法

                按設計要求定。

                承載力

                平板載荷試驗

                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墩)數的(0.5~1)%,且不得少于3點;可選擇多樁(墩)復合地基平板載荷試驗或單樁(墩)復合地基平板載荷試驗,也可一部分試驗點選擇多樁(墩)復合地基平板載荷試驗而另一部分試驗點選擇單樁(墩)復合地基平板載荷試驗,但試驗點的總數不得低于總樁(墩)數的0.5%,且不得少于3點;對不同布樁形式或有不同承載力設計要求的各處地基均應進行抽檢。

                備注:

                1、 本表規定的檢測數量均是按單位工程作出要求;

                2、 本表中的樁身質量檢測方法,若無特別說明,均可選用低應變法進行檢測;

                3、橋梁工程的樁基、隧道工程的支護錨桿的檢測方法、數量按其相應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設計文件要求執行。


                附表2

                地基基礎部分檢測項目的檢測要求

                檢測項目

                檢測要求

                樁聲波透射法檢測

                1、聲測管埋設數量:樁徑d800mm,2根管;800mmd2000mm,3根管,>d2000mm,4根管

                2、檢測剖面:分別為:1剖面,3剖面,6剖面

                地下連續墻

                聲波透射法檢測

                1、 聲測管埋設數量:單個直槽段中的聲測管埋設數量不應少于4管,對于轉角槽段,聲測管埋設數量不應少于3

                2、 聲測管布置:呈菱形對稱分布,間距不宜大于1.5米,聲測管應沿鋼筋籠內側布置,邊管宜靠近槽邊(具體布置見附圖1

                樁(地下連續墻)鉆芯法檢測

                1、鉆孔數:樁徑d1200mm,1孔,1200mmd16000 mm,2孔,d16000mm,3

                2、對樁底持力層的鉆探:每根受檢樁不少于1孔鉆至設計要求的深度。當設計無明確要求時,樁底持力層的鉆探深度不應小于3倍樁徑,且不得少于3m,其他孔鉆入深度不宜少于1m。但對非混凝土樁及非承受抗壓荷載的混凝土樁不受此限制

                3、截取混凝土強度芯樣:樁長L10m,2/孔,10mL30m,3/孔,L30m,1/每孔每10m范圍內

                4、地下連續墻沒埋聲測管或聲波透射法檢測異常時按樁鉆芯法檢測的要求進行,每槽段的鉆孔數不應少于3孔

                地基平板荷載試驗

                1、承壓板面積:軟土不應小于1.0m2,其他土質不應小于0.5 m2

                2、試驗標高:承壓板處地面標高應與地基土基底設計標高一致

                復合地基平板荷載試驗

                1、承壓板面積:應等于受檢樁(1根或1根以上)所承擔的處理面積,承壓板板宜根據受檢樁的分布確定

                2、試驗標高:承壓板處地面標高應與復合地基土樁頂設計標高一致

                 

                 

                 

                 

                附表3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

                設計

                等級

                建筑基礎類型

                甲級

                重要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30層以上的高層建筑

                體形復雜,層數相差超過10層的高低層連成一體的建筑物

                大面積的多層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車庫、商場、運動場等)

                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復雜地質條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邊坡)

                對原有工程影響較大的新建建筑物

                場地和地基條件復雜的一般建筑物

                位于復雜地質條件及軟土地區的二層及二層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

                周邊環境條件復雜、環境保護要求高的基坑工程

                乙級

                除甲級、丙級以外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物

                除甲級、丙級以外的基坑工程

                丙級

                場地和地基條件簡單、荷載分布均勻的七層及七層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業建筑;次要的輕型建筑物

                非軟土地區且場地地質條件簡單、基坑周邊環境條件簡單、環境保護要求不高且開挖深度小于5.0m的基坑工程

                 

                 

                 

                 

                 

                 

                 

                 

                 

                附表4

                地基基礎檢測有關規范

                 

                1、《建筑地基基礎檢測規范》DBJ 15-60-2008

                2、《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2014

                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11

                4、《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2008

                5、《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2012

                6、《復合地基技術規范》GB/T 50783-2012

                7、《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13

                8、《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9、《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CECS 222005

                10、《公路工程基樁動測技術規程》TG/T F81-01-2004

                11、《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 TF50-2011

                12、《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2-2008

                13、《公路隧道施工技術規范》JTG F60-2009

                14、《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2008

                15、《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2008

                16、《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1-2008

                 

                 

                 

                 

                附圖1

                地下連續墻聲波透射法檢測聲測管布置示意圖